絕對不能讓中國人知道的事.....
【日治時期台灣 vs 現代中國 法治精神案例比較】
一、政治思想罪
日治台灣
《治安維持法》(1925):禁止組織顛覆國體或否認私有財產制度的團體。
例:1927年「台共案」,涉案者經審判判刑,部分有期徒刑,無立即處決。
現代中國
《國家安全法》《反分裂國家法》+ 香港《國安法》:涵蓋顛覆、分裂國家、勾結外國等。
例:2019年後香港民主派人士被捕,部分人長期羈押數年未審或秘密審判。
差異:日治雖嚴苛,但多經公開審理、量刑有差異;中國可長期羈押、不公開審理。
二、言論案件
日治台灣
《出版法》《新聞紙法》限制言論,處罰方式多為罰款、短刑期。
例:林獻堂刊文批評殖民政策,被罰款與監視,未長期監禁。
現代中國
批評中共可能被以「尋釁滋事」「煽動顛覆」罪判刑多年。
例:劉曉波因《零八憲章》獲刑11年,後病逝於服刑中。
差異:日治的言論犯罪多屬短期處分;中國對異議言論刑罰更重且刑期更長。
三、社會運動
日治台灣
1921–1931年「台灣文化協會運動」:雖遭監視與干預,成員多是拘留、罰款、短刑期。
只有牽涉共產黨或暴力行為時才判重刑。
現代中國
維權運動組織抗議可能直接行政拘留、勞教(改名教育轉化中心)、刑事重判。
例:709律師事件,多名人權律師被失蹤、酷刑、秘密審判。
差異:日治允許有限度社會運動;中國對可能挑戰政權的運動零容忍。
四、殖民地 vs 中心地執法
日治台灣
日本本土法律保障更強;台灣保障較弱,但仍須走法院程序。
現代中國
各地執法差異大,但政治案件中央可直接干預地方司法。
差異:日治差別待遇仍有制度性程序;中國則是黨意直接壓過法律。
五、死刑適用
日治台灣
政治案件中很少直接判死刑,多為長刑期(除非涉及暴動殺人)。
現代中國
政治案件少判死刑,但可用普通刑事罪名構陷並處決。
差異:日治政治罪與死刑脫鉤較多;中國可透過罪名轉換達到極刑。
總結
日治法治精神:威權下的程序法治,雖限制自由,但傾向透過明確法律程序辦理。
現代中國法治精神:人治下的法律工具,政治案件可直接凌駕法律、程序可被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