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員戴寧台中地檢報到 如願移監台中女監 因人設事?
聯合報
嘉市議員戴寧詐助理費案,被判5年6月徒刑確定,嘉義地檢署通知戴寧於今天到案執行,日前她透過律師申請移至台中女子監獄執行遭嘉檢駁回,但她今天卻到台中地檢署報到,也如願到台中女子監獄。律師認為檢方應說明「駁」、「准」之間的轉折,以免被批評因人設事。嘉檢表示,查受刑人確已遷移戶籍至台中市,依執行期日到案,沒有逃避執行,考量檢察一體原則及節約執行成本,故由台中地檢執行檢察官代為發監執行。
嘉義地檢署在15日有收到戴寧申請囑託代為執行申請書,但檢方於12日即送達傳票,因為她8月15日才遷戶籍到台中,又法院判決確定時她的戶籍是在嘉義市,且從之前工作及生活情況看不出來她在台中有事實上的居住,嘉檢審核刑事訴訟法及監獄執行法等規定,認為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嘉檢表示,今天上午10時戴寧要到嘉檢到案執行,但她卻到台中地檢報到,與台中地檢確認後決定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詢問後發監執行,上午10時50分發監台中看守所,預計發監至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
有法界人士認為並沒有不妥,因為戴寧沒有脫逃,也是入監執行,只是到不同的地檢報到執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