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從女兒5歲就舔舐她的下體,逞慾數年,直到女兒六年級接觸健康教育才拒絕。
女兒成年後仍煎熬,決定問父親為何如此,詎料賴理直氣壯說「我不受這種法律的限制」
、「我覺得那個會很快樂」,還自爆「最近愛上一個中班的小孩」,她決定提告。台灣高
等法院更一審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賴4年徒刑。
女兒表示,5歲時父親就告訴她舔舐下體很有趣,直至2008年間都有舔舐她的生殖器,最
後一次是叫她自己剝開陰部讓他舔,當時她沒有是非對錯的觀念,直至學校宣傳性知識,
才知道這是錯誤的事。
女兒說,後來她陷入憂鬱,覺得很羞恥、很髒,她曾經嘗試找父親詳談,但他一直強調自
己不是狼父、不是變態,而且說是經過她同意的,她覺得「是自己不對」。後來她與好友
傾訴,思考後決定提告,並錄音為證。
台北地院勘驗錄音,起先是女兒詢問「大概我上小學前吧,然後到大概10歳、11歳左右吧
,你為什麼要叫我讓你去舔我的尿尿的地方啊?」賴姓男子答稱「我是覺得好意,我覺得
說,欸,這個會很快樂。」「我那時候是好康逗相報,欸,我說妳要不要試試看,比如這
個東西很好玩,妳要不要玩玩看?」
「但是我不是害妳的心,妳要搞清楚」,父親糾正女兒的思想,還說「我從來就不受這種
禮教的束縛」、「我是爸爸,沒有去害妳的心。我沒有去害妳,也沒有猥褻妳的心,所以
我沒有什麼需要懺悔。我不覺得我有什麼猥褻。」女兒聽完後失落,決心提告。
賴姓男子辯稱,當時她看了一些新潮的書,上頭敘述「90%的女生一生中沒有享受過性高
潮」,他問女兒要不要試試看,「她點頭說好」。賴稱「就發生過1次」,時間我不太記
得,他認為是她國中1、2年級的事,不過說詞一變再變。
北院指出,賴以舌頭進入女兒性器,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檢察官起訴「猥褻」不當,因此變更起訴法條。北院批評賴對親生幼女性交,泯滅人
性、顛倒倫常,對女兒身心成長造成嚴重創傷,又飾詞狡辯,判他3年5月徒刑。
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而上訴,經歷審、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賴仍否認犯罪,說
詞不可採,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有理,因此改判為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