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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控遭硬上!友人狂打16通電話卻不接 法官判男網友無罪
記者郭玗潔/嘉義報導
嘉義一名男子阿偉(化名)和女網友小妍(化名)相約逛街,結束後兩人前往小妍的小套房,並發生性行為,事後小妍控訴阿偉性侵,將他告上法院。不過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小妍證述攏統,且案發時小妍的男性友人狂打16通語音電話,小妍卻都沒接聽,僅在與阿偉完事後才傳訊男友人道歉「對不起」,並證稱沒聽到床頭櫃上手機震動聲,讓法官覺得不合理,因性侵證據不足,判阿偉無罪。
判決指出,男子阿偉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女網友小妍,兩人於去年3月3日中午相約到嘉義市東區一家百貨逛街,原本阿偉的一名女性友人也陪同,逛完街後女友人先離去,阿偉則到小妍的租屋處看電視。
事後小妍控訴,當天16時50分許,阿偉在小套房不顧她抗拒,強行性侵她得逞。她因情緒低落而找李姓男友人求助,並前往警局報案。對此,阿偉坦承兩人確實有發生性行為,但喊冤說和小妍是合意性交。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小妍對於性侵情節描述過於攏統模糊,難以採納為證據,另外當天李姓男友人一直與小妍連絡,不斷詢問「所以妳等等要跟那個男生獨處?」、「現在情況如何」,李男在16時44分和小妍通話2分鐘後,又緊接打視訊電話給小妍,但小妍拒接,只回答「先不要」、「我」、「啊啊啊」,李男在45分收到訊息後秒回「到底現在是怎樣?」並自47分起,持續撥打16通語音電話,但小妍都沒接聽,約15分後才回覆一個哭臉符號。
對此,小妍表示她傳送「啊啊啊」,是因為正被阿偉壓在身上,之後她沒聽到電話震動的聲音。然而法官指出,小妍直到發生性行為的前1分鐘都能持續使用手機,她卻只傳「先不要」等語,而不趁機託詞外出,也無法說明如此傳訊的理由。反而阿偉在警詢時表示,他與小妍發生性行為時,有一個男生一直打LINE電話過來,他把小妍的手機拿給她看問「是不是男朋友?」小妍看了手機後說「不是」也不想接電話,他也就繼續性交,證詞與小妍的對話紀錄相符。
阿偉也在審理時證稱,當天他來到小妍的小套房,原本坐在沙發上吃東西,小妍直接走到床尾,把外衣換成薄薄的灰色連身洋裝,完全沒有迴避他。對此小妍則說她當時請阿偉轉身,就背對著阿偉換衣服。
法官指出,小妍的房間明明有獨立衛浴,卻選擇在異性在場的房內更換輕薄洋裝,已在密閉空間塑造高度親密和不避諱的氛圍,但卻始終證稱不願和阿偉共處一室、不知如何拒絕阿偉滯留在她房內,難以想像小妍處於慌亂心情下,還能在阿偉面前自在更衣,即便不能以此判定小妍同意性交,也影響阿偉對後續肢體接觸的判斷,已經難排除小妍不知如何拒絕,讓阿偉誤會雙方具有合意性交的可能性,難認阿偉有強制性交犯意。
另外,小妍在和阿偉性交後,傳送哭臉符號給李男,並說了2次「對不起」,李男則認為小妍雖另有男友,但男友很沒擔當,因此小妍遇到困難才會詢問他,像是經濟不好來跟他借錢,而案發當天小妍也來找他,看起來低落並啜泣。
法官認為,小妍事後雖情緒低落,但第一反應卻是對李男說「對不起」,而非「救我」或「我被性侵」,「被硬上」一詞也是由李男先提出引導,小妍才順應他的說法,推測小妍可能因和阿偉發生性行為產生道德壓力,或許是感到後悔等原因,進而否定已發生的性行為。加上阿偉離開20分鐘後傳訊給小妍說「我走囉,之後妳想說什麼都可以跟我說」,小妍則回傳她的銀行帳號,要阿偉先分擔先前唱KTV的錢,兩人互動也和加害人與被害人不同。
法官判定,小妍指訴不完全,無法判斷性行為是否違反她的意願、阿偉是否知道自己違反小妍的意願,也不知阿偉有何種違反小妍意願的手段,因證據不足,難認阿偉對小花強制性交,判他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