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柯文哲的狀況有90%像w112年司律二試 (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董事長遭檢舉涉及賤賣公司土地給自己開設之人頭公司,淘空資產導致公司重大損失。 某年5月27日上午8時,多位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
公室,也不准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客戶欲來拜訪甲也遭調查員拒
絕,甲感覺很不自由。
上午10時搜索結束,調查員詢問甲可否配合到案澄清疑點,甲同意並隨同調查員前往某調
查站接受詢問。
>>直到18時,調查員再度詢問甲可否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甲亦同意並於 19 時到達地 檢署,檢察官於21 時開始訊問甲公司土地買賣以及海外投資之過程,並要求甲交代細節
以及據實回答,直到28日凌晨1時,甲表示甚為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行使緘默權,檢察
官當庭宣布逮捕甲,讓甲休息至早上8時,問甲精神如何、需不需要繼續休息?甲稱精神
尚可,檢察官繼續對之訊問,至16時,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之虞等理由,
向法院聲請羈押甲。後檢察官以甲涉犯特別背信以及內線交易之罪名,提起公訴。
>>(一)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30分)考選部閱卷老師回覆評分要點:
【評分要點】
第(一)子題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2項前段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
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
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本題中,民國108年5月27日上
午8時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公室,也不准使用通
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看守,這些措施是否足認甲已經喪失自由,形同遭拘提或逮捕
以致影響24小時期間開始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144 條第2項、第3項規定:「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 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
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再依同法第150條
第2項規定:「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明定禁止搜索現場人員離
去或被告之在場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5 號刑事判決對此認為:「......雖不
免影響其等之行動自由,惟8
此乃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搜索現場逃逸,兼及保護執行搜索人員之人身安全與確保
搜索程序圓滿完成而設之必要處分,並非對人身自由實施直接之干預。且執行搜索人員要
求在場人員停留在搜索現場至執行終了,並未將其帶離該處所,亦不致對其造成名譽上的
重大影響,且干預人民之行動自由程度輕微,除非另行逮捕或拘提,禁止離去人員於搜索
執行完畢後儘可離去,即與逮捕之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迴不相同。‧‧‧‧」故被 告甲於搜索期間受到上開之限制,係為達成搜索、扣押之目的,與訊問案情無涉,自與刑
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所謂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
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之規定不同,難認為搜索期間所受限制期間,應計入二十四小時
內。
>>本題回答以是否羈押要件與拘捕前置原則、拘提或逮捕之構成,24 小時之計算與刑事訴 訟法第144 條第2項、第3項關於搜索執行時之規定等為重點,若能根據題目之條件加以完
整回答當能獲致高分。部分考生答稱如「訊(詢)未盡告知義務」、「檢察官施加不正訊
問方法」「檢察官不可夜問訊問」、「檢察官刻意拖延訊問時間」等與題目並無直接相關
之問題,脫離題目所設下之事實條件或是誤解法律規定,或是直言被告甲之自白禁止使用
等等,事實上題目根本未提及甲有自白,均是未仔細看題或是自我設定事實條件等逕行回
答,分數自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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