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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花蓮的食物銀行從來都沒有運作過,否則民間團體受贈物資「要全部造冊完才能發放」絕對是個鬼扯的說法。
實務上的物資徵信,在收到包裹的時候,登記起來內容,公告就行,事後追發感謝狀給捐贈人,雙方都確定沒有侵占物資的行為,東西也真的到災民手上,這樣的徵信就沒問題。你公務員現在說要全部造冊才能發,實際上就是在拖延物資發放的時間,刻意去為難民間團體。
當大型災害發生時,民間團募集物資與發放的徵信程序,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確實有較為簡易的程序:
公益勸募條例第17條規定:
如果勸募的目的是為了應對重大災害,並且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告為「重大災害」的情況下,募款團體可以簡化部分程序,但仍需符合基本透明度與徵信要求。
簡化的程序重點:
免事前申請:在重大災害發生後,民間團體在進行公益勸募時,若符合條件,可以不必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直接開始勸募活動。
事後報備:募款活動結束後,需在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進行募款結算與成果報告。
災害物資的徵信:
根據條例,募款團體應記錄物資的來源、數量、使用情形,並在事後進行公告或造冊,讓社會大眾了解分配狀況。
重大災害時,相關的物資徵信程序,重點在於公開透明,不需要如平時公益勸募活動般繁瑣的事前審查。因為很多捐贈物資,比如說我捐一板礦泉水,可能載到災區就馬上發掉了,不可能還登記造冊,來領的每個人還簽收,尿布啊衛生紙啊很多都是這種狀況,這種大多事後公告OOO捐贈一板礦泉水,用於X月X日X村救災就可以了。縣府要抽查民間團體的物資徵信,明明是很後面的事情,怎麼會是現在用造冊去刁難民間團體?
重點在於事後的公開透明,現在花蓮呈現一個兵荒馬亂的狀況,很多物資包裹到了以後,收發大概登記一下是什麼東西,比如說掃把幾隻、尿布幾包。很快就發出去了,不可能追著鄉民一個個去簽收,捐東西給長老教會的人也不可能去追捐出來的鏟子跟推車到底每一個都法給了誰,所以一定是事後徵信,花蓮縣府社會處怎麼一副從來沒做過物資發放的生疏模樣?去追著物資管理的地方要一樣樣的造冊,實在是很奇怪。
再說,最需要被物資徵信的,恐怕是花蓮縣政府自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