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名:
1743073340535.jpg-(200 KB, 931x692)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635897這法官是白癡吧
高雄市左營區一名年僅16歲的高中生前年6月騎腳踏車在路口因未兩段式左轉,造成後方駛來的曾姓機車騎士因驚嚇閃避撞上高中生後摔車,手臂粉碎性骨折,憤而提告高中生及其父母求償68萬餘元,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判准高中生有過失,應賠償26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這名16歲高中生前年6月19日下午5時許騎著腳踏車在行經左營區文強路與重化街口時,未兩段式左轉,造成同向騎機車的曾姓騎士見狀閃煞倒地滑行,右手尺骨粉碎性骨折,因此向高中生求償30萬元精神撫慰金、18萬元不能工作損失等共68萬餘元。
曾姓騎士主張,他因為車禍就支出了11萬餘元的醫療費,因右手粉碎性骨折,還到高雄榮總接受鋼板固定手術,期間一個月需要看護幫忙洗澡、餵食,雖是由家人照顧,但要求高中生應依看護費每天3千元,共賠償9萬元看護費,以及車禍後半年無法工作損失,以每月3萬元薪資算,總共約18萬元,還有精神賠償30萬元。
高中生主張,騎士在車禍前一天就已經離職,因此車禍發生當下就已經沒有工作,無論之後騎士謀職是否順利、何時可再就職、日後職務為何、薪資多少都還不知道,就不應該要求賠假設性的不利益,並主張騎士要求的精神賠償過高。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錄下高中生當時騎腳踏車由文強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騎行,到路口黃網線上以平衡方式停等,約2秒後向左準備穿越路口,此時曾姓騎士騎機車沿文強路內側車道駛來,約1秒後就撞上倒地滑行,高中生也因被撞而倒地。
法官認為,高中生的確有過失,而高中生的父母為高中生的法定代理人,因此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再審酌雙方過失情節、雙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程度等情況,認定高中生應該負7成責任,騎士要負3成過失責任,因此判騎士得請求賠償金額26萬1313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