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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4日晚間,在彰化縣發生一起勞資糾紛引發的重傷害案件,鄒男到溪湖鎮一間公司上班,第一天教育訓練時,公司的陳姓副廠長,認為鄒男無法勝任,雙方發生口角,鄒男騎機車尾隨副廠長,還持木柄針錐攻擊對方左眼,導致副廠長左眼球破裂,雙方因此扭打起來,一發不可收拾,此案經檢方介入調查,鄒男被依法起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溪湖鎮的一間公司,當時鄒男到該間公司應徵後,隔天到公司進行教育訓練,陳副廠長認為鄒男無法勝任公司業務,雙方起口角爭執,鄒男憤而離開公司,還一度返回公司,在公司門口抽菸,被陳副廠長和同事因有易燃物而制止,鄒男不理會,還騎機車尾隨陳副廠長,兩人差點發生碰撞,陳副廠長看到鄒男靠近,擔心會發生擦撞,伸出左腳踢一下鄒男的機車,接著雙方將車子停在路邊理論。
接著鄒男持木柄針攻擊陳男的左眼,導致陳男左眼球破裂,雙方發生扭打,陳副廠長搶走木柄針,把鄒男推一旁水溝,鄒男驚恐逃離現場,後續警方趕抵現場,並將陳副廠長送醫治療,其左眼視力僅有光感,術後左眼視力為0.02。此案經檢方就介入調查,認為鄒男涉犯《刑法》重傷害罪,並依法起訴,並沒收犯案的木柄針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