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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昌老師近來於刑事訴訟法的研究頗有見地,除了德日之爭以外,催化嶄新本土學說,也就是「掃蕩式司法」,值得各位法律人傾聽,以下析述掃蕩式司法之內涵:
1.新偵查主體說
本說一改司法與行政模糊的窠臼,以法務部長為全新偵查主體,擴大偵查量能,並且導入有民意基礎的行政權來彌補司法民主正當性。
2.浮動無罪推定原則
本原則主旨系當偵查主體或裁判者有立場時,即應視為有罪並續行程序,以免延滯司法效率。而程序主導者沒有立場時,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公平正義T一件399。
3.國民公審制度
為避免落入陪審及參審爭論的俗套,新開放式法庭主義導入了法庭外的程序活動,綜合參審及陪審沒有的缺點,加入公審制度能有效提升民主正當性及公平正義,中道又理性,兩說一樣爛,票投公審制。先依目前參審後轉為公審,現行科技公審設備完足(如社群或直播軟體),同時接受斗內以補足裁判費及其他司法資源有限的難題。
4.出來辯論主義
當程序主導者於起訴甚或發動偵查前,倘若已有相當立場,即可提出程序前之辯論展開,以利後續冗長繁雜期日期程。
綜合上述,掃蕩式司法補足起訴及偵查發動以前的空白,為司法權注入了科學精神及民眾參與的活水,雖然目前僅為有力說,未來必成為時代......不,台灣民眾的主流價值及唯一真理,不服的話出來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