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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民覺得汽車應注意未注意合理嗎
2023年7月初,我媽汽車直行,被騎在右手邊的機車,直接左轉鬼切撞上右側的車燈、引擎蓋、副駕車門。
一個月後,事故初判表判對方機車全責。我方汽車有全險,乙式車體、竊盜、第三人、超額,所以後續的事全權請保險公司處理。
修理完汽車車損後,我方保險公司向對方機車代位求償維修費。
但是對方認為自己沒錯,不願付錢給保險公司,甚至直接提告我們過失傷害,後續機車車主的家人不斷打電話給我媽,認為我們的保險公司欺人太甚,找討債公司去找他們要錢。(又不是我找的乾我屁事🤨)
後來機車車主家人找了某鄉鎮的民代,試圖威脅高雄市交通大隊修改初判表🤣
至於我們為什麼會知道呢?是我們保險公司的法務人員說的,叫我們不要再接對方電話、不要跟對方聯絡。(我們也不想,是他們一直換不同號碼打來)
2024年6月上法院,對方要求重新事故鑑定,鑑定費用3000元還要跟我們一人出一半,因為他們覺得我們也有錯。並要求我們要多提供事故前30秒以上的行車紀錄器。(欸不是,這舉證責任不是在你們嗎?)
但因為時隔一年,除了事故段以外的行車紀錄器已無留存,我方也無法提出更多影片佐證。
最後到了事故鑑定委員會,變成肇責一半一半🙃真是開眼界了!一樣的事證、一樣的影片,可以有不同判決,這是在打臉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的初判嗎?算了,還好我們有買全險,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保費加費消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