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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台中新光三越氣爆事件受影響勞工之權益事項,因於該場域作業的員工類型較多,勞動部有以下說明:
📌一、 若為新光三越自行僱用之員工:
(一)勞動部職安署已派勞動檢查員進行瞭解,若確定要求停工,依《職安法》第36條規定,勞工因而停工之期間,工資照給,不得要求勞工請假。
(二)如新光三越要求勞工進行善後,亦應依約給付工資,如有加班情事,並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並須注意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
📌二、若工作地點在新光三越,但雇主非新光三越之員工,如專櫃人員、美食街、清潔、保全…等:
因受停業影響而無法在原地點繼續工作,雇主應將員工安置至其他適當工作,並應遵守《勞基法》有關調動工作的原則。
例如,調動後的工作要是該勞工所能勝任、不能對勞動條件有不利變更、雇主不能擅自扣薪、地點過遠應提供必要協助等;亦不得要求勞工自己請假。
📌三、如雇主有處理不當衍生勞資爭議,勞工除可向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外,亦可就近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將盡速協處。
📌四、如因工作受傷等職災勞工,勞動部已在全國布建17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38家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全力協助職災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