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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廖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高速行駛98公里,違規超速48公里,遭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締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廖男認為,他的車非超跑,不可能在36公尺內從0加速到時速98公里,請求撤銷交通裁決。綜合相關證據,法院認為憑主觀臆測,否認測速結果,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佐證主張,難採信,因此駁回告訴,且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男2024年5月7日深夜11時許,開車外出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1段,因超出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違規,遭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依法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廖男認為,該路段僅相距36公尺,遭測速照相機測得時速98公里,加上他的的車並非超跑,不可能在36公尺內從0加速到時速98公里,原處分認定有違誤,並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交通裁決。
經查,當天不可能自汽車維修廠快速加速0至98公里,但依據採證照片及雷達測速儀所測得的速度為98公里,是科學儀器客觀測量的結果,且該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內,準確性及可信度都堪採認。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廖男在該時、地確有行駛速度98公里,超速48公里的違規事實,他僅憑主觀臆測,否認測速結果,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佐證主張,實難採信,因此駁回告訴,且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