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台灣旁邊的中國就是詐騙天堂,台灣自然因此受累
詐騙犯都知道要往中國躲,塞錢給中共跟中共合作一起割台灣韭菜
中共不跟台灣合作,台灣警方就無法指認首腦
一旦無法指認,法條修再重都沒用
島民賤畜知道台灣法律已經修得比日本還重了嗎?
再繼續加重只會變火車大劫案演的那樣(中國古代各種酷刑一樣無法嚇阻犯罪反而增加重大犯罪率
不過某些『中壢李姓』不關心這個
他們只是想奪權罷了
沒看立院騙到手後以後就都不吵立法了改吵憲法奪權?
選前 716公平正義大遊行 國會選我立法打擊詐騙
選後 問就是窩不知道 過半立院管不到立法權 詐騙犯是我藍白心裡最軟一塊 你們台灣人要自立自強 在那叫什麼叫
不說你不知道 台灣判刑並不輕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070036.aspx中國當局堅持不讓台嫌回台指認幕後主謀,導致主謀難以遭到制裁;「斬敵人一定要斬頭」,大陸應該要讓台嫌回台指認,才能有效打擊犯罪,否則永遠只能抓到機房人員或車手等,沒有意義。
台灣司法單位其實已經可以查到這些機房人員半年前或一年前出國的機票是誰買的,「但沒有人來指認他(指主嫌),我們台灣的法院判不下去」。
如果是在國外的機房內逮到嫌犯,即使沒有被害人筆錄,但已經現場抓到嫌犯在打詐欺電話,至少可以辦詐欺未遂;不過若是在嫌犯集體住宿的旅館抓到人,中國當局又不肯提供被害人筆錄等資料,案子就根本辦不了,「總不能說集體住宿有罪吧?」
偵辦電信詐欺案件常出現一種問題:詐騙集團大概每半年就換一組人,在沒有被害人出面指認的情況下,無法證明詐騙集團到底騙了誰,而且法官審理案件講求證據,當大多被抓的詐騙集團成員在分工上屬於車手角色而非集團首腦,且大多為年輕人,法官通常會給他們一個機會,判比較輕。
台灣經過3次修法之後,詐騙案判刑的刑度比起對岸來說,其實並不算輕。依據中華民國刑法339條規定,詐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2015年修改刑法,改為一罪一罰,曾因此有詐欺案被重判18年。
雖然外界有一再要求再修法提高詐欺罪刑度甚至要求死刑的呼聲,但若要加重詐欺罪刑度,其他刑案的刑度也要跟著檢討;一般來說,犯罪大概會看對被害人身體、生命財產所造成的危害,按照不同受害等級給予不同刑度。詐欺的本質屬於非暴力型犯罪,因此要提高詐欺的刑度,其他的非暴力犯罪刑度也要跟著提高,接著就是暴力型犯罪刑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