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批草案模糊,直播定義、程序未清
檢察官協會近日發表聲明指出,草案對「法庭直播」的定義語焉不詳,尤其是其中「延伸法庭」與「公開播送」的關係不夠明確,將造成實務操作混亂。此外,草案第90條雖提及「即時公開」與「延遲播送」,卻未釐清兩者的區別及適用情境,使審理過程透明度與程序安全可能產生衝突。
聲明進一步指出,目前草案對直播範圍未設限,是否涵蓋證據調查、量刑辯論等涉及當事人隱私的程序並不明確。若未明訂當事人同意要件與保護配套,將嚴重侵害隱私權與公正審判原則。
協會強調,法庭直播制度關乎刑事訴訟的根本結構與人權保障,應先進行廣泛諮詢與模擬試行,並建立完整制度機制,方能在確保司法公正與社會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
五大反對理由,法界憂直播變公審表演
綜觀法學界與法律實務界的觀點,對法庭直播的反對聲浪主要來自以下五大核心理由:
一、影響被告與證人陳述自由法律界普遍憂心,法庭直播將使被告及證人在鏡頭與輿論壓力下無法自然發言,甚至出現不敢出庭的情況。此情形在性侵、家暴等案件中尤為嚴重,不僅妨害事實查明,也侵犯程序正義。
二、審判恐淪為媒體表演舞台在台灣媒體高度商業化、追求標題與情緒收視的背景下,法律人憂心法庭直播會讓審判變得戲劇化。部分法學者甚至以美國強尼戴普與安柏赫德的誹謗案為例,指出該案因直播而淪為公關戰,損害審判本質。
三、侵犯法官自由心證原則司法判決應建立在法庭證據與陳述基礎上,免受外界干擾。若審理過程全面公開,法官勢必面臨社會觀感與政治壓力,影響其心證形成與裁判獨立。
四、當事人隱私與人權受侵害台灣多數法庭空間狹小,一旦未規範拍攝區域,攝影畫面將不可避免捕捉當事人、證人或家屬容貌。對於家事、少年、身心障礙等敏感案件,當事人隱私極可能曝光,引發次級傷害。
五、現行制度尚不完備反對者指出,目前缺乏明確的直播授權流程、影像保存規則與重播限制,若貿然推動,將導致制度性災難。所謂「制度未立、先開放」,等同以被告與證人的人權冒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