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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鄭正鈐2017年為了選舉、周轉,以支票借款方式,向台中「名媛」鐘家蔆陸續調款1500萬元,鐘女要求歸還未果,提清償借款訴訟,新竹地方法院判鄭必須全數歸還。
鄭正鈐不服判決,繼續上訴,今天高等法院開庭言詞辯論。
沒想到鄭正鈐的律師王耀星卻要求法庭「不公開審理」。
好笑的來了,審判長直接公開質疑「不是要法庭直播?」
鄭正鈐的要求在合議庭討論後決定駁回。
理由是,雖然法院組織法第86條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而審判長認為本件財產事件、清償借款,不符合不公開審理的事由,且媒體記者本來就會旁聽開庭過程。
當然要「公開審理」。
這件事情反映出下面幾點:
1. 有沒有「法庭直播」跟有沒有「公開審理」完全是兩件事。
2. 國民黨跑去投黃國昌的「法庭直播」贊成,遇到跟自己有關的案子卻要求法院「不公開審理」,雙標已經不足已形容了,根本是法盲。
3. 連鄭正鈐這個立法委員都不願自己的案子審理過程被公開,黃國昌跟傅崐萁你們憑什麼覺得其他一般人民的案子審理過程就要被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