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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題無名2025/08/20(三) 15:25:23.731 ID:rnX312xgNo.28552326del
快訊》民眾黨提案修法 嫌犯串供「檢方不得羈押」!!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5:39:10.762 ID:wmbIlXNQNo.28552401del
壯世代到現在還是很好的魚餌
那個民O黨的把自己的公司產品寫到解凍預算的條件內逼行政院一定要用他公司的東西
到現在都還釣得到人

不過可怕的是,上鉤的也給你無恥到極點知道是民眾黨就無所謂了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5:42:13.221 ID:9huodbeYNo.28552422del
檔名:1755675733170.jpg-(214 KB, 1403x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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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爛地方
島民救我
類別: 台灣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5:52:22.766 ID:qv7CigT2No.28552460del
>>28552422
Wwwwwwww
無名2025/08/20(三) 16:00:12.484 ID:Dv3puPdoNo.28552508del
>>28552326
為何不直接明訂
柯文哲犯任何罪都不能羈押不能判刑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03:11.477 ID:GbrZClJMNo.28552524del
>>28552508
乾脆直接改成阿北是總統
雞昌是新北市長
不是更爽?
類別: 政治, 新北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04:14.731 ID:XVhuxM/YNo.28552532del
如果國民黨沒同意也是不能通過吧

話說立法院能修刑訴法??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07:57.009 ID:QKY.vxtANo.28552550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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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2532
很不巧的
可以
無名2025/08/20(三) 16:08:54.121 ID:D8/Oh.F6No.28552555del
>>28552508
好了啦法盲wwwwww
無名2025/08/20(三) 16:11:03.411 ID:TR5j/V4wNo.28552567del
>>28552532
藍白目前同心
不可能不同意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18:17.930 ID:j6k/2hkcNo.28552598del
>>28552326
快訊》共產黨提案修法 檢方串供「嫌犯不得羈押」!!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23:34.502 ID:QKY.vxtANo.28552629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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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2025/08/20(三) 16:34:36.887 ID:yPCOOeM6No.28552716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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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該修了
不能讓民禁黨太囂張
無名2025/08/20(三) 16:36:49.974 ID:1w1MBG0kNo.28552729del
>>28552326
串供是生而為人的自由
民進黨沒收犯人串供的權利,果然是綠共!!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39:55.670 ID:TM2xWmcgNo.28552757del
反正以後罪犯滿地走
狗蔥和毒草照樣說都是民進黨的錯w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41:25.021 ID:QKY.vxtANo.28552771del
檔名:1755679284974.jpg-(299 KB, 859x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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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2716
你是殘疾支那人住在支那
而且不會數學是個殘障
做著保全的工作父母雙亡
母親幫你在颱風天送飯被車撞死
自己窮到PS5都買不起而且只會空氣黑猴
類別: 颱風,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42:05.796 ID:QKY.vxtANo.28552780del
>>28552757
他們會拿出20年前民進黨提出來的法條跳針wwwww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43:24.246 ID:F/wVL1qQNo.28552789del
眼見翻盤無望
就想改遊戲規則

這就是輸家的做法
這就是底層的思維 🤣
類別: 遊戲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48:13.207 ID:ms5KTxNcNo.28552823del
>>28552326
所以民眾黨是支持罪犯串供
我可以這樣理解嗎?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6:49:20.424 ID:TR5j/V4wNo.28552828del
>>28552823
全黨救一人
無名2025/08/20(三) 16:59:00.341 ID:1w1MBG0kNo.28552918del
>>28552823
原則上是這樣沒錯,為了保障人權
無名2025/08/20(三) 17:31:18.399 ID:Ewe0fG8UNo.28553162del
檔名:1755682278351.jpg-(96 KB, 540x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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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2025/08/20(三) 17:39:31.969 ID:WsY3IdEANo.28553230del
>>28552823
意外嗎 民眾黨是甚麼咖郩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17:46:12.193 ID:x0Ywv5LYNo.28553270del
>>28552326
郭哲敏、陳啟昱、林秉文、朱國隆
幾位重大經濟犯綠友友 跑得跑 給個參考下
無名2025/08/20(三) 18:15:48.879 ID:ibAh3lqENo.28553504del
檔名:1755684948829.jpg-(408 KB, 1024x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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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猴子開車還要三年呢
台灣人自求多福
類別: 台灣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21:24:12.298 ID:S4gdndR.No.28555016del
>>28552326
幹 不就爽到詐騙集團?!!!
無名2025/08/20(三) 21:32:51.733 ID:WDD0VZUENo.28555075del
有關係的隨便放
沒關係的做梗圖也被雞鴨
無名2025/08/20(三) 21:34:37.290 ID:Ewe0fG8UNo.28555097del
檔名:1755696877233.jpg-(137 KB, 1024x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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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2025/08/20(三) 21:39:35.792 ID:Sgul63IINo.28555135del
>>28552508
因為他們其實也不希望阿北出來吧?
類別: 政治 回應: 在新分頁回應

無名2025/08/20(三) 21:43:43.683 ID:tfcPAG2ANo.28555158del
https://www.dcard.tw/@evans_lin/post/259587428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61 號 委員提案第 8641號案由:本院委員柯建銘、賴清德、張花冠、高志鵬、翁金珠、蘇震清等 27 人,就一、維護程序正義,強化律師辯護權。二、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強化檢察官舉證責任。三、確保司法人權、刪除違憲條款。四、保護弱勢被告辯護權、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等,四大方向檢討並修正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不合時宜之處,茲提出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合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柯建銘 賴清德 張花冠 高志鵬 翁金珠 蘇震清
連署人:陳節如 陳 瑩 薛 凌 潘孟安 陳啟昱 涂醒哲 余 天 邱議瑩 蔡同榮 郭玟成 管碧玲 余政道 陳亭妃 蔡煌瑯 田秋堇 葉宜津 王幸男 黃偉哲 黃淑英 李俊毅 林淑芬

第101條第1項第2款

現行條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修正條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且無其它適當方法防範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說明: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實務上檢察官現均以監聽方式蒐集被告之犯罪證據,由於監聽鉅細靡遺,檢方幾已掌握被告所有關係往來之證據,理論上其實應該已掌握被告串證之證據後才據以聲請羈押,故以串證為由羈押被告似有倒果為因之嫌,且檢方遲不傳喚其它證人,卻以此為由續押被告亦時有所聞,凡此皆嚴重違返無罪推定原則,嚴重戕害被告人權,且有「未審先判、押人取供」之嫌,應予刪除。
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3743號案由:本院委員柯建銘、潘孟安、尤美女、吳宜臻、高志鵬、陳明文、吳秉叡、管碧玲、林佳龍、劉櫂豪、魏明谷、陳歐珀等31人,就一、維護程序正義,強化閱卷權、辯護權;二、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強化檢察官舉證責任;三、確保司法人權、刪除違憲條款;四、保護弱勢被告辯護權、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等四大方向檢討並修正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不合時宜之處,茲提出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柯建銘 潘孟安 尤美女 吳宜臻 高志鵬 陳明文 吳秉叡 管碧玲 林佳龍 劉櫂豪 魏明谷 陳歐珀

連署人:李應元 許智傑 田秋堇 林淑芬 許添財 蕭美琴 陳節如 蔡其昌 李昆澤 蔡煌瑯 邱志偉 陳亭妃 葉宜津 趙天麟 段宜康 鄭麗君 姚文智 薛凌 劉建國

第101條第1項第2款

現行條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修正條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且無其它適當方法防範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說明: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實務上檢察官現均以監聽方式蒐集被告之犯罪證據,由於監聽鉅細靡遺,檢方幾已掌握被告所有關係往來之證據,理論上其實應該已掌握被告串證之證據後才據以聲請羈押,故以串證為由羈押被告似有倒果為因之嫌,且檢方遲不傳喚其它證人,卻以此為由續押被告亦時有所聞,凡此皆嚴重違返無罪推定原則,嚴重戕害被告人權,且有「未審先判、押人取供」之嫌,應予刪除。
無名2025/08/20(三) 21:45:57.184 ID:gm0J.eMMNo.28555183del
無名2025/08/20(三) 21:47:44.110 ID:CMsJFeCkNo.28555195del
現在的問題就是羈押的太浮濫
都已經起訴多久了 可以這樣壓了又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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